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3号和《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盐卫基妇〔2008〕5号)要求,结合东台市四年实践,在《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东政发〔2005〕185号)基础上,修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设立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会)和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市合监会)。
市合管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农办、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药监局、教育局、广电局、东台日报社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1.协调各部门深入广泛开展宣传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和工作制度;3.协助市政府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4.定期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与督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5.定期向市政府、市合监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6.审批镇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核定并公布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市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是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2.具体经办补偿兑付业务;3.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接受相关的咨询、投诉等工作。
市合监会由市委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社事委、政协社会法制委、市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以及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按年度组织专项审计。
第四条 各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合管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镇合监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设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人代表任镇合管办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2人组成,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镇政府筹集和解缴个人缴纳的资金;2.准确整理上报参合人员花名册;3.负责处理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4.受市合管办委托监督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5.检查指导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村设立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支书、主任、财务辅导员、村民组长、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1.负责筹集、解缴本村合作医疗资金;2.监督检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行为。

第三章 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除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学生医保及东台镇辖区以外的东台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以户参加少一人的其家庭成员享受应补偿额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2.有权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3.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
2.按规定时间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3.妥善保管病历、处方、发票等凭证;
4.检举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和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村(居)民以户缴费、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6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在本村的子女家庭必须参加。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5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25元、市本级财政补助28元、盐城市级财政补助2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40%救济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1949年10月1日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享受抚恤定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参合个人资金由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简称市基金专户),其中:
1.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由村(居)委会收缴至镇财政所,开具由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据统一由镇财政所领取、发放和审核缴销;筹集的资金由镇财政所解缴市财政,专户储存。
2.市本级财政补助按参合人数每年每人28元列入预算,直接划入市基金专户。
3.按参合人数省财政补助每年每人50元,盐城市级财政2元,由市财政局、卫生局申请到位,划入市基金专户。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补偿。采取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住院基金以市统筹,主要用于参合者住院费用补偿。门诊基金主要用于参合者普通门诊和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第十三条 实行基金分类管理。在人均105元基金中,住院基金为70元、门诊基金为35元。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
1.门诊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在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市内一级定点医院就诊的规定范围内的药费按25%补偿;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年累计1000元(含10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偿,1000元以上部分按25%补偿,3000元以上部分按40%补偿。
2.市内住院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在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补线为100元(每次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可补费用的50%,参合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补线为500元(每次住院),补偿比例为住院可补费用的40%。
3.转三级或县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
费用分段(元)补偿比例(%)
可补费用≤10000
1000<可补费用≤2000035
20000<可补费用≤4000040
40000<可补费用≤5000045
50000<可补费用50

4.无他人赔偿的意外伤害最高补偿2000元。
5.纳入目录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可补范围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
6.实施单病种限价:对急性阑尾炎(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胆囊结石、胆囊切除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经腹术),子宫次全切术,单侧腹股沟疝修补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剖宫产术,正常分娩,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双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十种常见疾病实行限额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合管办另行发文)
7.常年外出打工人员的门诊、住院医药费按东台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补偿。
8.参合人员每人每年最多累计补偿60000元。
9.每年安排必要经费,有计划选择前一年未享受补偿的人群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列入《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的药费、列入《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诊疗费。
一级定点医院使用药品不得低于《基本用药目录》的90%,二级医院使用药品不得低于《基本用药目录》的80%。低于规定比例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参合者的受益水平。
不予补偿范围:1、自购药品、目录以外的医药费;2、蓄意违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镶牙及矫正手术、不孕不育症、整容、美容、减肥、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等所发生的医药费;3、挂号费、体检费、会诊费、陪护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4、尸体料理费用;5、伙食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户缴费、以市统筹、以市建账、收支分线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实行双印鉴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第十八条 建立补偿公示制度。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镇参合者享受补偿情况。市合管办每季度公示本市参合者享受补偿情况。市合管办利用每年筹资时机,将参合者补偿情况反馈到户,签字核对,对举报经查实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市合管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查与控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和广大参合群众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就诊程序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户一证(卡)、凭证(卡)就诊”的原则。参合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和户主身份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须到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东台市二级医院(精神病由市三院)组织会诊后出具转诊证明,经镇合管办备案后方可外出就诊;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参合者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办理补偿时需提供村(居)委会证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按设定的底线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内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实行“四制五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可申请定点资格,评定办法参见《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凭原始正规的票据及时为参合者办理医药费补偿,不得拖欠。转市外就诊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户主身份证到所在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所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使用原始补偿票据于每月21~25日到市合管办结算,次月五日前统一审核拨付。如发现不合理支出,不予支付,由相应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镇、各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列入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镇合管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办法,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年度。每年第三季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资。
第二十八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法应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合管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该《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东政发〔2005〕185号)届时废止。

《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偿比例调整

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偿比例等部分内容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38号)
2009年3月3日
一、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人员在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就诊的规定范围内的药费按25%补偿;在该市一级定点医院就诊的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按25%补偿;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年累计1000元以下部分按10%补偿;在各级医院门诊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年累计1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由25%提高为30%,3000元以上部分由40%提高为45%。
二、市内住院费用补偿
参合人员在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补线为100元(每次住院),补偿比例由住院可补费用的50%提高为60%,参合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补线为500元(每次住院),补偿比例由住院可补费用的40%提高为45%。
三、转三级或县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费用补偿
补偿标准在原有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即:
费用分段(元)补偿比例(%)
可补费用≤10000
1000<可补费用≤2000040
20000<可补费用≤4000045
40000<可补费用≤5000050
50000<可补费用55
四、药品使用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使用药品不得低于《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的98%。一级定点医院使用药品不得低于《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95%,二级医院使用药品不得低于《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90%。低于规定比例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