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东台党史方志 发布人:admin 点击率:4988 发布日期:2011/12/5
【 文字大小:    】   【视力保护: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综合年鉴的规范管理,健全年鉴编纂组织网络,促进全省年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主管全省综合年鉴工作,负责对各市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评比表彰等工作。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职责。

第三条  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应明确主管或主办单位,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内设年鉴编纂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年鉴编纂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尚未编纂综合年鉴的县(市、区)自2009年起应编纂综合年鉴。原由其他部门编纂的地方综合年鉴,应统一归口至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编纂。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综合年鉴应逐年编纂、连续出版,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系统、体例严谨、资料准确、文字简炼、图片适当、编校精确、出版规范、使用方便。  

第六条  地方综合年鉴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审查内容包括组稿大纲、编纂内容、宣传图片、统计数据。宣传彩页应符合广告法和新闻出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确保在每年10月之前出版,并同时出版随书图文数据库光盘。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综合年鉴在出版后1个月内,提供20套报送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地方志办公室应有计划地做好综合年鉴在政府网站的发布工作。江苏地方志网站可提供全省各级各类综合年鉴上网。年鉴出版一年内必须上网。  

第十条  根据年鉴工作开展情况,省地方志办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年鉴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本区域内综合年鉴、专业年鉴编纂出版情况上报省地方志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综合年鉴质量评比,在评比基础上,择优向中指组等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应定期对年鉴框架设计、条目编写、装帧设计、校对质量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三条  对照年鉴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省地方志办公室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年鉴审查、备案、年报制度和全省综合年鉴质量评比、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地部门(专业)年鉴和其他年鉴的管理,由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月起实行。

下一条新闻:没有了 上一条新闻:杨爱国同志在全市年鉴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关闭】   
地址:东台市北海路 邮编:224200 联系电话:0515-89561515 联系传真:0515-60601515 
CopyRight © www.dtdsfz.com 东台党史方志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苏ICP备05007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