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和加强管理的规定》
(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本规定所称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指:专门描写、记述上述人物的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 二、出版、发表这类图书、文章必须十分严肃、慎重。所述史实一定要准确,观点必须符合党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版、发表。 三、这类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安排出版。杂志、报纸刊载这类作品,要与杂志、报纸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有关出版社在安排这类图书选题时,地方出版社要将书稿报当地新闻出版局,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审读意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要将书稿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读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写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书稿,在报送新闻出版署之前,须先由出版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新闻出版署在审批中,如有重要疑难问题,可送中央宣传部审批。必要时,中央宣传部可视情况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五、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内容不妥但确有某些研究和参考价值的,在上报书稿时须同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写好出版说明,方可出版,控制印数,内部发行。 六、上述图书不得协作出版,不得代印代发,一律由新华书店发行。 七、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表上述内容的文章,由他们按本单位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报纸、杂志发表这类文章,或录音、录像带属于这类内容的,则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汇编成书,须重新按本规定专题报批。
《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
《关于检查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紧急通知》 |